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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班途中才發出紅雨、黑雨或颱風信號,發生意外事故而導致受傷的話,在勞工法例上究竟是否被視為「工傷」?


八號信號上班途中 發生意外事故而受傷

在八號或更高信號、紅色或黑色暴雨警告信號生效期間,或「極端情況」存在期間,如僱員在他該日的工作時間開始前四小時內,以直接路線由其居所前往其工作地點途中,或在他該日的工作時間終止後四小時內,由其工作地點前往其居所途中遭遇意外受傷或死亡,一律被視作在受僱工作期間因工遭遇意外而引致,僱主必須負起《僱員補償條例》下的補償責任。


例如一名僱員的下班時間為下午五時半,他在下午七時遭遇意外引致身體受傷,當時他正在由工作地點返回居所途中,而八號信號正生效。在這種情況下,僱主便須負起《僱員補償條例》下的補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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