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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小知識:狂亂駕駛


狂亂駕駛,或者俗稱瘋狂駕駛,並非《道路交通條例》的罪行,而是《侵害人身罪條例》的刑事罪行。


《侵害人身罪條例》第33條列明,任何人在控制任何種類的車輛時胡亂駕駛、狂亂駕駛、賽車或作出其他故意的不當行為,或故意疏忽,因而造成或導致任何人身體受傷害,即屬犯罪,可判監禁兩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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