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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意外索償期限

意外索償 索償限期 時限

根據香港法例第 347 章 《時限條例》 四章一節,因疏忽 (包括交通意外中的疏忽) 引致的個人受傷案件, 其法定期限

只有三年, 從交通意外受傷日起計, 直至三年的終結, 受傷者須向疏忽者展開民事訴訟, 必須準時入紙告上法庭。

如果三年期限將至, 而傷者又未開展訴訟程序, 其實傷者可以指示代表律師先向法庭存檔一份 「傳訊令狀」 , 而該 「傳訊令狀」 的有效時候是 1 年, 此舉一般可以保障提出人身傷害申索的權利。

若傷者 「無行為能力」 , 除非該人已恢復能力或已經去世 (以較早日期為準) , 否則三年的申索時限便不適用 (《時效條例》 第 22 (1) 及 22 (2) 條)。兒童或精神病人均視為 「無行為能力」 , 因此,如案中傷者是一名兒童, 申索時限便會在其 18 歲時才開始計算。

值得留意的是, 很多時候意外苦主等待太久才索償, 才發現已經過了法定追索期限而喪失了索償的權利。

大部分意外苦主對於索償程序以及他們的權益有千百個問題, 而要就意外索償, 最直接的方法就是經本網取得免費索償資訊及向我們的意外索償律師索取專業的法律意見。只要你是過去3年內的意外傷者, 網上法律諮詢費用全免。

越早由經驗豐富的香港意外索償律師給予意見, 越能夠全方位更好準備你的案件, 從而對你的案件的確立責任問題以及釐定賠償額有著重要影響。

如不幸遇上交通意外, 請儘快與我們諮詢, 以免錯失任何法律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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