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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辯護: 聆訊程序

出庭應訊 刑事案 法庭 聆訊程序

出庭應訊刑事案的法庭聆訊程序

聆訊程序 刑事 法庭 裁判處 區域法院

首次聆訊

 

無論所涉罪行有多嚴重, 被告通常都會被帶到裁判法院進行首次聆訊。若控方需要更多時間去完成調查或取得法律意見, 或決定將案件移交區域法院或高等法院原訟法庭進行審訊, 檢控人員 (主控官) 便會向法庭申請押後聆訊。否則在首次聆訊中, 法庭會向被告讀出控罪, 而被告需要即時回答認罪還是不認罪。如被告不認罪, 法庭通常會另定日期進行審訊。

 

如案件需要押後聆訊, 被告或可向裁判官申請保釋。 一般來說, 除非裁判官認為被告有可能在下次聆訊時缺席、在保釋期間再犯案、騷擾證人或阻礙調查, 否則便通常會批准保釋。如被拒絕, 被告仍有權在往後的聆訊時繼續申請保釋。如裁判官仍然拒絕保釋申請, 被告亦可往高等法院原訟法庭申請保釋。

被告認罪

 

如法庭還未正式將被告定罪, 被告仍然無罪。當被告認罪後, 法庭會公開宣讀案情撮要, 如被告同意案情, 法庭便會正式將被告定罪 (除非法庭認為有關案情不足以令被告入罪)。如果被告不同意全部或部分案情, 法庭會就案情部分而聆聽雙方提出之證據 (即進行「案情聆訊」)。在決定有關案情後, 法庭便會正式將被告定罪 (除非法庭認為有關案情仍然不足以令被告入罪)。

 

在定罪後, 控方會將被告之背景 (特別是任何案底) 告知法庭, 而被告或其辯護律師可在此時提供一些資料作出求情, 以嘗試說服法庭判處較經之刑罰。 隨後, 法庭便會即時判刑, 或等待閱覽一些報告後 (例如感化、社會服務令或精神狀況報告) 才作出判刑。

 

被告不認罪

 

如被告不認罪, 案件就會押後進行審訊。在正式審訊之前, 可能還要進行一連串的法律程序, 如再次申請保釋、修訂控罪、進行審訊前的覆核等。

 

控方必須在審訊開始前, 向被告 (或其辯護律師) 提供所有與案件有關的資料及文件 (不論是否對控方不利)。這些資料一般包括: 控方證人的所有書面供詞及案底 (如有); 其他控方不會傳召出庭但已在執法部門錄取口供的人士之書面供詞; 所有控方將要依據的資料或物品; 及控方不會使用但可能對被告有用的所有資料及物品, 但是, 控方沒有責任去提供一些純粹會削弱辯方證人可靠性的資料 (例如辯方證人曾指出在香港見過被告, 但控方卻找到他當時於澳門的入境紀錄)。如控方未能在審訊開始前向辯方提供有關資料, 辯方或可據此作為定罪之上訴理由。

 

審訊

 

控方會作出開案陳詞, 並提出證據。控方證人會逐一被主控官傳召作供。每一位證人會先被主控官詢問 (控方主問), 然後接受被告或辯方律師的盤問 (辯方盤問)。如有需要, 他們可能會再被主控官覆問。當所有控方證人作供後, 控方便舉證完畢。

 

辯方可以在此階段申請毋須答辯, 即提出理由指控方沒有足夠的證據令針對被告的表面證據成立, 如法庭接納此陳詞, 被告便會無罪釋放。在此情況下, 被告或可向法庭申請由控方支付其律師費。

 

如果法庭認為被告需要答辯 (即控方的表面證據成立), 辯方將會作出開案陳詞, 並傳召證人作供。被告可以:

a) 選擇自己作供以及傳召其他證人作供;
b) 選擇自己不作供, 但傳召其他證人作供; 或
c) 既不親自作供,亦不傳召其他證人作供。

 

被告通常要在傳召其他辯方證人前決定是否親自作供, 因被告會較其他證人先作供。

 

如辯方傳召證人作供, 每一位證人會先由被告或辯方律師主問, 然後可能會被控方盤問及再被辯方覆問。在所有辯方證人作供後, 辯方便舉證完畢。

 

除了由控方及辯方傳召的證人外, 法庭亦有酌情權去傳召其他證人出庭作供。不過, 法庭很少會行使這個酌情權。

 

結案陳詞及裁決

 

控方及辯方繼而分別作出結案陳詞 (但控方未必會作出結案陳詞)。其後, 法庭便會作出裁決, 即裁定被告有罪或無罪, 並說明理由。在此階段, 裁判官提出的理由會較為簡短, 如被告提出上訴, 裁判官便會在隨後提供更詳細之定罪理由。如被告無罪釋放, 他或可向法庭申請由控方支付其律師費。如被告被定罪, 隨後便會進行求情及判刑。

 

在區域法院或高等法院原訟法庭進行的審訊

 

在區域法院進行的審訊程序與裁判法院之程序相似。但如審訊在高等法院原訟法庭進行, 便會有不同程序, 因案件須由法官會同陪審團審理。如被告不認罪, 法庭便會選出陪審團。陪審員是普通市民, 並以抽籤方式從陪審員候選名單中選出。控方或辯方都有權反對被選出的候選人出任陪審員, 辯方可在不提任何理由下, 最多提出五次反對 (如有充分理由則反對次數無限)。在一般情況下, 陪審團會由七名陪審員組成, 如審訊需時較長或案件較複雜, 則可能會選出九名陪審員。

 

然後, 原訟法庭的審訊會以類似裁判法院或區域法院之程序進行。陪審團會決定被告是否有罪, 而法官則會監管審訊中的法律及程序。因此, 陪審團只須專注地聆聽證人在控辯雙方之主問、盤問及覆問中透露出來的證據。如有某些法律爭議須在陪審團缺席下解決, 例如陪審團是否應該聆聽某些證供或辯方之毋須答辯申請是否成功, 法官便會請陪審團暫時離席。

 

在控辯雙方作出結案陳詞後, 法官會向陪審團總結案件, 讓他們重溫雙方的證供及論點。法官通常都會向陪審團解釋控方須證實哪些事項才可令被告入罪, 但是否相信有關證供則仍會由陪審團決定。在某些例外情況下, 如法官認為依賴現有證據而將被告定罪並不穩妥, 法官便可能會指示陪審團判被告無罪。

 

陪審團其後會退庭商議裁決。法官會根據陪審團的決定而正式宣判被告有罪或無罪。如被告無罪釋放, 他或可向法庭申請由控方支付其律師費。如被告被定罪, 隨後便會進行求情及判刑。判刑由法官而並非由陪審團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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