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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傷索償: 僱員補償援助基金

僱員補償援助基金管理局 沒有勞工保險

如不幸遇上工傷, 僱主沒有購買勞工保險, 亦沒有能力支付工傷賠償, 僱員可以點做?

僱員補償援助基金管理局

根據《僱員補償條例》第40(1)條,所有僱主必須投購僱員補償保險,以承擔僱主就其僱員一旦遭遇工傷意外時在《僱員補償條例》及普通法方面的法律責任,否則不得僱用僱員從事任何工作。僱主如違反上述規定,即屬違法,一經定罪,最高可被判罰款$100,000及監禁兩年;同時並須按照《僱員補償援助條例》第36A條向僱員補償援助基金管理局支付附加費。管理局會向須支付附加費的僱主送達「繳費通知書」,述明有關附加費的數額、須支付的理由,以及須支付的限期等。

合資格申請人

因工受傷的僱員,或因工亡殁僱員的合資格家庭成員,如已用盡一切法律及財政上可行的途徑,仍無法從僱主(或其承保人)處取得他們應得的僱員補償及/或損害賠償,便符合向基金申請援助的資格。

援助款項的類別

基金提供以下類別的援助:

  • 因工受傷或死亡,根據《僱員補償條例》(第282章)(下稱《補償條例》)應得而未獲支付的僱員補償及其相關利息;

  • 因入稟法院追討僱員補償而須支付的訟費;及

  • 就上述工傷意外受傷或死亡獲法院依普通法判給而未獲支付的損害賠償,但會以「濟助付款」的方式支付。

向管理局提出訴訟

工傷僱員(或因工亡殁僱員的合資格家庭成員)若因以下情況而未能向僱主提出聲請索討僱員補償,可以向管理局提出訴訟,猶如該局是有關僱主:

  • 無法辨明僱主身份或無法尋獲僱主;或

  • 僱主無力償債;或

  • 僱主已經去世或(如僱主是公司)已經解散、清盤或已在公司註冊紀錄冊註銷;或

  • 無法向僱主送達訴訟文件;而

  • 僱主並沒有投購有效的僱員補償保險。

「僱員補償援助基金」是甚麼?

因工受傷僱員(或因工亡殁僱員的合資格家庭成員),如已用盡一切法律及財政上可行的途徑,仍然無法從僱主(或其承保人)處取得他們應得的僱員補償/損害賠償時,可向基金申請援助,包括:

  • 因工受傷或死亡,根據《僱員補償條例》(第282章)應得但未獲支付的僱員補償 及其相關利息;

  • 因入稟法院追討僱員補償而須支付的訴訟費;及

  • 就上述工傷意外獲法院依普通法判定但未獲支付的損害賠償(但會以「濟助付款」 的方式支付)。

工傷僱員在甚麼情況下可向基金申請援助?

向工傷僱員或合資格人士支付《僱員補償條例》下的補償及/或普通法下的損害賠償是僱主的責任。如法院裁定僱主須支付某一數額的僱員補償/損害賠償,但僱主無力償債,亦沒有投購僱員補償保險以承擔其法律責任,並拖欠支付裁定的款項,工傷僱員或合資格人士應執行法庭的命令,透過申請破產/清盤令,向僱主追討法院所裁定的款項。在向僱主提出的申索在法律責任及索償額兩方面均已確立,但卻在已用盡一切法律及財政上可行的途徑後,仍然無法從僱主(或其承保人)處取得應得的僱員補償/損害賠償款項時,工傷僱員或合資格人士可以就未獲支付的款額向基金提出援助申請。

向基金申請援助須提交那些文件?

如根據《僱員補償援助條例》第16條就未獲支付的僱員補償申請援助,申請人須提供下列文件︰

  1. 香港法院的判決或命令;

  2. 勞工處處長所簽發的有關補償評估、醫療費用及殯殮費等證明書;及

  3. 其他有助管理局進行審核的文件。

若是根據《僱員補償援助條例》第20A條就未獲支付的普通法損害賠償申請援助,申請人須提供下列文件︰

  1. 香港法院的判決或命令;及

  2. 其他有助管理局進行審核的文件。

公用表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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