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辯護: 詳細資料八
懲罰及不同判刑
監禁
被定罪的犯人需要在一段指定期間內被囚禁, 而監禁之最長刑期是終身監禁。
一般而言, 犯人未必需要根據法庭判處的實際刑期服刑, 如果囚犯在監禁期間行為良好, 可以獲得扣減刑期, 最多可獲扣減實際刑期的三分之一。
事實上, 除非犯人在獄中行為差劣或違反監獄規則, 否則通常都可獲扣減三分之一的刑期。舉例說, 如果一個人被法庭判處監禁三年, 如果該名囚犯表現良好, 通常在服刑兩年後就可獲提早釋放。但是不適用於被判終身監禁的囚犯。
緩刑
法庭可判處固定的監禁刑期, 同時下令暫緩一至三年才執行該刑罰, 這種判刑叫緩刑。除非犯人在緩刑期間再犯案, 否則他 / 她就毋須入獄。
某些罪行並不可判處緩刑, 這些罪行列於第 221 章《刑事訴訟程序條例》附表 3 內, 其中包括行劫、猥褻侵犯及其他嚴重罪行。另外, 緩刑只適用於被判監禁不超過兩年的犯人。
社會服務令
社會服務令是代替監禁的一種刑罰, 犯人需要在感化官的監管下, 進行最多 240 小時的無薪社會服務工作。
並非所有犯人都適合被判社會服務令, 法庭在判處社會服務令之前, 會先為犯人提取一份評估報告。如犯人違反社會服務令, 通常會被判即時入獄。
感化令
感化這種刑罰的基本目的, 是為了讓犯人有改過自新的機會。感化令的有效期為一至三年。法庭很少會就嚴重罪行判處感化令。
一般而言, 法庭只會在罪犯同意下才判處感化令。受感化的人需要保持行為良好, 並在有需要時與感化官保持聯絡。他們也可能會被要求住在指定地點。
如果受感化的人在感化令生效期間再次犯案, 或違反感化命令的條文, 他們可能要就其原本干犯的罪行, 重新接受判刑。
勞教中心
勞教中心是代替監禁的其中一種刑罰, 但只適用於 14 至 24 歲的男性犯人。勞教中心著重透過嚴格紀律及勞動工作, 在短時間內為犯人帶來沖擊, 從而提醒他們不可再犯案。勞教中心令不適用於曾經被判監禁或判入教導所的犯人。
懲教署署長會考慮犯人在勞教中心的紀律, 決定犯人的羈留時期。14 至 20 歲的犯人,最少會被羈留 1 個月、最多則可被羈留6個月; 21 至 24 歲的犯人, 可被羈留 3 個月至 12 個月。
犯人獲釋後, 可能要再接受為期一年的監管, 期間要遵守某些規限, 例如在晚上某個時間過後, 必須要留在家中。犯人若不遵從監管條件, 可能會再被送入勞教中心。
教導所
對 14 至 20 歲的男性及女性犯人來說, 進入教導所是另一項代替監禁的刑罰。教導所著重協助犯人改過自新及提供職業培訓。
懲教署署長會考慮犯人的紀律,決定犯人的羈留時期, 可由最短 6 個月至最長 3 年不等。
犯人獲釋後, 可能要再接受為期 3 年的監管, 期間要遵守某些規限, 例如在晚上某個時間過後, 必須要留在家中。犯人若不遵從監管條件, 便可能會被再次送入教導所, 再服刑多 6 個月或要完成服刑 3 年 (由首日服刑起計)。
更生中心
自 2002 年起, 更生中心成為另一個代替監禁的新刑罰, 適合 14 至 20 歲的犯人, 不論男女。如犯人須被判處短期羈留式刑罰, 但不適合被判入勞教中心或教導所, 便可判入更生中心。更生中心的目的, 是要防止犯人再有犯罪行為, 以及協助他們改過自新, 重新融入社會。更生中心令不適用於曾被判監、或曾被判入教導所、勞教中心或戒毒所的犯人。
在更生中心, 犯人會先被羈留 2 至 5 個月, 刑期由懲教署署長考慮過犯人的紀律及進展後才確定。其後, 犯人會被轉送至另一更生中心, 居住 1 至 4 個月 (時期由懲教署署長考慮過犯人的需要及進展後確定), 犯人期間可在指定時段出外學習、工作或做某些獲批准的活動。
犯人獲釋後, 可能要再接受為期 1 年的監管, 期間要遵守某些規限, 例如在晚上某個時間過後, 必須要留在家中。犯人若不遵從監管條件, 便可能會再次被送入更生中心。
感化院
感化院為 10 至 15 歲男性犯人而設, 由社會福利署管理。感化院著重透過社會工作, 改變犯人的行為及社交態度, 協助他們改過自新。感化院的刑期由 1 年至 3 年不等, 時間長短視乎犯人在感化院期間的表現而定。
羈留院
羈留院是為 10 至 15 歲的男性及女性犯人而設的羈留地方, 法庭可判處犯人進入羈留院。羈留院由社會福利署管理, 著重透過短期羈留式的照顧及訓練, 令犯人改過自新, 協助他們重新建立有規律的生活模式及學會自律。羈留院的最高刑期為 6 個月。
戒毒所令
法庭可能會下令有毒癮的犯人, 判入羈留式的戒毒所, 接受治療及改過自新。有關命令並非適合所有犯人, 在作出命令前, 法庭會先提取一份評估報告。犯人在等候報告期間, 會暫時被囚禁在監獄或羈押所。
醫院令
此項命令適用於患有精神病的犯人。法庭可下令將某人羈留在警察監視的醫院病房內。如果案情嚴重而醫生未能預計犯人何時才可出院, 法庭便未必會訂明羈留時期。
罰款
罰款是金錢上的懲罰, 可以代替其他刑罰, 或與其他刑罰一同判處。若犯人不繳付罰款, 可被判監, 監禁時期之長短通常視乎欠交多少罰款。法庭亦可下令罰款以分期付款的方式支付。
補償令
當一個人被定罪後, 如法庭認為合理, 可以命令該人向受害的一方, 就人身傷亡或財物損失而作出賠償。
復還令
復還令是要罪犯將「不當地獲得的利益」, 歸還給法庭認為合適的人。如果犯人自願歸還有關物品或金錢, 在判刑時便可以成為求情因素。
沒收
在沒收令下, 犯人的財物會被沒收, 由法庭下令將財物交還給有權擁有這些財物的人。如果未能確定財物的擁有人, 有關財物可能會被出售或由政府保留, 無價值的話便會被銷毀。法庭的沒收令並不適用於土地或樓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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