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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工賠償
《僱員補償條例》第 15 條規定, 僱主在工傷意外發生或僱員患上該條例指定的職業病後, 不論該意外或職業病是否引起任何支付補償的法律責任, 僱主必須以下列方式向勞工處處長呈報:
僱主在接獲工傷意外或僱員患上《僱員補償條例》指定的職業病的通知後, 必須以表格 2 、 2A 或 2B 向勞工處處長呈報。
工傷個案須於 14 天內呈報, 死亡個案須於 7 天內呈報。
表格 2 (如 click 表格 2 可連繫以下文件 http://www.labour.gov.hk/form/ecd/pdf/f2_c.pdf )
僱主呈報僱員死亡或引致僱員死亡或喪失工作能力的意外的通知表格 2a ( 如 click 表格 2a 可連繫以下文件 http://www.labour.gov.hk/form/ecd/pdf/f2a_c.pdf )
僱主呈報僱員由於職業病而致死亡或喪失工作能力的通知表格 2b ( 如 click 表格 2b 可連繫以下文件 http://www.labour.gov.hk/form/ecd/pdf/f2b_c.pdf ) 僱主呈報引致僱員喪失工作能力不超過三天的意外的通知
因工受傷僱員應如何辦理銷假及判傷手續?
僱員因工受傷如獲不超過 7 天的病假及有關的工傷意外並沒有導致僱員永久喪失工作能力, 僱主應以「直接支付補償」方式或協議與受傷僱員解決工傷個案, 而僱員不需辦理銷假或安排判傷的手續。
就其他個案而言, 勞工處僱員補償科在接獲僱主所呈報的工傷意外通知書後, 會寄一份「工傷銷假表格」和有關資料給僱員。
僱員應在工傷後 1 個月, 帶同所有病假紙副本、有關的診症咭, 及其他有關文件的副本, 親身前往銷假表格上指定的勞工處職業醫學組辦事處辦理銷假手續。如果工傷意外可能導致僱員永久喪失工作能力, 職業醫學組會安排僱員出席僱員補償評估委員會, 評定僱員永久喪失賺取收入能力的程度 (即俗稱判傷)。
僱員須依時出席判傷。判傷後, 委員會會盡快簽發一份「評估證明書」 (表格 7),並以郵遞方式分別寄給僱主及僱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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