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傷索償: 僱主不承認工傷
僱員從一開始受傷, 走到最後領取永久喪失工作能力補償這一步, 需經過不少階段。即使老闆願意承擔責任, 也有六個階段要走 (詳見《僱員補償條例》簡介之二); 萬一老闆耍賴, 每個階段都枝外生節, 僱員就需有心理準備, 得打一場持久戰才能獲得「法例保障」的賠償。
建議一: 務必向醫生說明自已工傷
不少受傷工友均曾表示, 未受傷前和老闆關係甚佳、攬頭攬頸不在話下。一旦受傷, 利字當前原形畢露, 老闆嘴臉頓時大變, 想方設法不認工傷絶不罕見。倘若受傷後有報警或召救護車, 有記錄可尋時, 老闆不認工傷較為困難。跟老闆關係好的工友需切記, 萬一受傷之後老闆送你到私人醫生處, 醫生詢問受傷原因時, 務必回答是因工受傷。除了明顯受傷部位, 旁邊受影響有痛覺的地方也要儘量向醫生說明, 留下記錄, 免得日後的補償不包括該部位。
建議二: 主動聯絡勞工處, 避免漏報遲報
僱員若懷疑僱主向勞工處處長呈報工傷, 可按發生工傷意外地點所屬地區直接通知有關的勞工處僱員補償科分區辦事處, 或打 1823 查詢自已的個案是否已呈報, 以免出現僱主漏報、遲報、騙你說他已申報等情況。
另外, 《僱員補償條例》第 14 (1) 條訂明, 有關補償的申請, 必須在意外發生日期起計 24 個月內向法院提交。由於辦理法律手續需時, 如工傷在意外發生日期起計 18 個月內仍未能解決, 即僱員仍未取得滿意的「永久喪失工作能力補償」或病假尚未完結, 僱員應盡快與勞工處僱員補償科聯絡, 該科將協助僱員往法律援助署尋求協助, 或直接向區域法院登記個案。
建議三: 視乎經濟能力, 據理力爭最佳賠償
僱主為了減少工人受傷的開支, 即使願意申報也會設法壓低賠償金額, 其中一個常見手段即把你原先的人工寫得較低, 即所謂「報細數」, 藉此付出較少的工傷病假錢和永久喪失工作能力補償。面對如此情況, 工人可視乎當時經濟狀況決定是暫時接受, 還是開展法律程序追討應有賠償。為何要考慮經濟狀況呢, 因為一旦開展法律程序, 老闆就會停止發放所有工傷病假錢、醫療費等賠償, 對手停口停的家庭來說, 醫好傷再循法律途徑追討應得差額或許較好。
最糟糕的是碰上拒不承認工傷的老闆, 把受傷工人解僱。受傷工人切記, 如你能提供註冊醫生、註冊中醫或註冊牙醫發出的病假證明書, 證明他因工傷而需要缺勤的期間, 不論他和僱主是否仍有僱傭合約, 僱主仍須就該段已放的病假付「工傷病假錢」給他。僱主還須支付按《僱員補償條例》規定的醫療費、永久地完全或部分喪失工作能力等補償款項。面對這種壞老闆, 工人只能做打官司的心理準備。
建議四: 找律師前先向我們諮詢
建議展開法律程序前請儘快與我們諮詢
以下簡述幾種可能多半要開展法律程序的情況:
1. 病假超過兩年
上文 (建議二) 則提及《僱員補償條例》下的補償需於兩年內完結, 假如傷勢嚴重、或需排期動手術, 致使病假超過兩年, 則必須開展法律程序。
2. 僱主未有支付所有賠償
3. 工人不滿意永久喪失工作能力補償金額
判傷後, 僱員將收到「評估證明書」, 反對補償評估結果的話必須在 14 天內以書面向勞工處處長提出, 並將反對書副本送交僱主。勞工處處長在收到反對書後會審核有關的評估結果,並給僱主及僱員簽發「覆檢補償評估證明書」。假如僱主不滿覆檢結果,須在證明書發出後 6 個月內向區域法院提出。
4. 工人欲循疏忽追討賠償
《僱員補償條例》之下的賠償並不處理意外發生的責任誰屬這個問題, 只要工人符合補償條件 (詳見《僱員補償條例》簡介之一) 但工人可視乎情況以僱主疏忽導致意外入禀法庭。
如不幸因工作意外受傷, 請儘快與我們諮詢, 以免錯失任何法律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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