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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功索償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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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意外索償案例: 巴士門口下車, 失平衡從巴士跌到地上

有沒有試過落巴士時前腳剛剛到達地下, 司機已經迫不及待開車走?

下面這宗案件的傷者因此失平衡從巴士跌到地上, 令其身體受傷。幸運的是, 康復後, 她能夠從事原本的工作。
 

案件編號: DCPI 10xx / 2016

案件名稱: LAM xxx xxx, NGAI xxxxx xxxxx AND ANOTHER

法庭: 區域法院

個案: 事發時是 2013 年 7 月 24 日,事主 56 歲。當她正在巴士門口下車、仍未完全下車時,第一被告 (巴士司機) 已開始開車, 使事主失平衡從巴士跌到地上, 被送往醫院。第二被告為巴士公司。在事主提出的 521 天病假中, 法庭接受合理病假為 52 天, 並且能夠從事原本的工作。

原告人職業: 中學管理員

原告人傷勢:

 

  • 尾骨有壓痛, X 光顯示尾骨骨折, 需接受物理治療和職業治療。報告顯示尾骨骨折已於 2013 年 10 月 24 日或最遲於 2014 年 1 月 30 日癒合。

  • 雙側脊柱旁肌壓痛和左側臀肌壓痛, 沒有肌肉痙攣

  • 下肢的神經檢測顯示 Muscle power 評估為正常

  • 日常生活不太受影響

  • 將來尾骨或臀部位置可能會殘留輕微壓痛或不適

法庭判定的賠償項目:

(1) 疼痛、痛苦及喪失生活樂趣 (PSLA) $150,000

(2) 審前收入損失 $19,365.23

(4) 專項損害賠償 $12,000

總計 HK$181,365.23

交通意外索償案例: 的士乘客遇上交通意外受傷

有沒有試過乘搭公共交通工具嘅時候, 不幸遇上交通意外受傷?

這案件的傷者是一位的士乘客。幸運的是, 康復後, 她能夠從事原本的工作。

案件編號: 區域法院 人身傷亡案 DCPI 1xxx / 2014


原告人: X 小姐


職位: 文員 (接待處)


收入: (沒有收入損失)


傷害: 脊椎扭傷


意外發生時年齡: 38


入稟法院: 區域法院 


索償案件事實: 

 

原告人是一位的士乘客, 意外發生時的士因應情況交通情況減速, 後方私家車收掣不及造成追尾意外。
意外發生後, 原告人被送往醫院接受治療, 最終總共獲發 147 日病假。


入稟區域法院:
 

就上述撞傷意外, 原告人最後獲賠償約 HK$260,000 另加律師費(其中痛苦賠償達 HK$225,000)

交通意外索償案例: 駕駛時被對頭車迎面相撞

有沒有在道路上遇上不顧及其他人安全的駕駛者?

這案件的傷者駕駛時遭對頭車迎面撞上

案件編號: 區域法院 人身傷亡案件 DCPI xxxx / 2021


原告人: X 先生


職位: 燒焊工人


收入: 日薪 $1,300


傷害: 頸、腳


意外發生時年齡: 40


入稟法院: 區域法院 


索償案件事實: 

 

原告人 X 先生是一名燒焊工人。意外地點雙線雙程行車, 意外時隔離對頭車突然切線迎面撞向 X 先生所駕駛的私家車, 幸好車速不算太快, 相撞後 X 先生被到醫院檢查並先後獲得 71 日病假。X 先生初時不知可以從民事進行索償, 成功於入稟法庭並獲得賠償金。


入稟區域法院:

 

就上述撞傷意外, 原告人最後獲賠償約 HK$150,000

工傷意外索償案例: 地盤工人被工地碎石滑倒

案件編號: 區域法院僱員補償案 DCEC xxx / 2014

申請人是一位地盤雜工, 主要負責清潔工地。意外由地盤內工地上的碎石造成。當申請人完成清潔工作正在前往工地內的更衣室時, 被工地的碎石滑倒, 導致脛骨骨折, 並獲發 2 年病假。

 

申請人: 陳先生

職位: 地盤雜工

收入: HK$17,000

傷害: 脛骨骨折

意外發生時年齡: 47

判傷結果: 3%


就上述工傷意外, 申請人尋找律師入稟區域法院, 最後獲工傷賠償約 HK$280,000 另加律師費。

 

亦隨即向僱主及大判開展疏忽索償, 追討金額達 HK$1,000,000

工傷意外索償案例: 廚房兼職散工跌倒受傷

案件編號: 區域法院僱員補償案 DCPI xxx / 2010

申請人 X 女士受聘於被告人餐廳廚房工作。中午是該職員餐廳繁忙的時分, 她被派往中菜廚房參與及協助廚房的傳遞工作。期間, 原告人 X 女士跌倒受傷, 她在本案中向被告人作出賠償申索。

 

原告人職業: 在員工飯堂中菜部廚房工作, 她的職位是廚房兼職散工

原告人傷勢: 右胛骨及右胸膜有痛楚, 醫生發現她的右胛骨中段有疼痛, 右肩活動度因痛楚而減少, 認為她扭傷了右肩, 因此給予適當治療, 並轉介物理治療。

審訊結果: 法庭裁定被告人須負責任, 惟原告人因自身的疏忽亦應負上一部分的意外責任, 法庭認為這責任是 15%。

項目賠償額 (HKD)

(1) 疼痛、痛苦及喪失生活樂趣 $60,000

(2) 意外後喪失的工作收入賠償 $36,363

(3) 審訊後所喪失的工作賠償 $10,841

(4) 將來尋找工作的困難賠償 $18,069

(5) 醫療費用,交通費用 $12,000

(6) 補品 $ 3,000

總計 HK$140,273(未減去$90,000僱員補償及15%責任扣減)

工傷意外索償案例: 隧道收費員上班期間與同事因公事爭執

案件編號: 區域法院僱員補償案 DCPI xxx / 2020

申請人 X 先生是一位隧道收費員, 上班期間與同事因公事爭執, 其同事在爭執期間對X先生拳打腳踢, 以致他肋骨骨裂及面部瘀傷。意外發生後, X 先生向僱主索取工傷補償但被拒。X 先生在本案中向被告人作出賠償申索。

 

原告人職業: 隧道收費員

原告人傷勢: 面部瘀傷, 肋骨骨裂

判傷結果: 3%(經代表律師上訴後由醫療專家驗傷約8%)

 

結果: 僱主承認賠償責任, 並最終達成和解獲工傷賠償約 HK$300,000 另加律師費。

 

X 先生亦隨後向僱主及該同事開展疏忽索償, 追討人身傷亡賠償。

疏忽索償案例: 老人家在街市絆倒受傷

案件編號: 區域法院僱員補償案 DCPI xxx / 2004

原告人與她的丈夫在柴灣街巿內步行, 意慾購物。當他們到達在柴灣街巿某檔位時, 她被某些東西絆倒, 因而跌在地上, 導致右肩膊和右大腿骨受傷, 其後她被送往醫院醫治。

意外發生的地點是售賣衣服的檔攤附近。在意外發生的一刻前, 原告人貼近衫架而行, 在她面前的地上並無任何可以絆倒她的東西。她的右腳的尾指踢到在衣架上架著的衣物的底下的一些東西, 是為衣架的底部是金屬支架部份, 跟着她便向前跌下, 倒在衣架側的地上。

原告人年齡: 原告人在意外發生時 76 歲

原告人傷勢: 因今次的意外, 原告人右肩膊和右大腿骨受傷, 而且身體狀況大不如前, 不能照顧自己日常生活, 例如她不能做家務、要人協助洗澡、不能單獨出外、上落樓梯時都感吃力, 而需要聘用傭人照顧起居飲食。

 

結果: 被告人作為處所佔用人對其所有訪客負有同樣責任, 即“一般謹慎責任”。按條例第 3(2)條的規定, “一般謹慎責任即採取在有關個案中所有情況下屬合理謹慎的措施的責任, 以確保訪客為獲佔用人邀請或有許該訪客到處所的目的而使用該處所時是合理地安全。”

項目賠償額 (HKD)

(1) 疼痛、痛苦及喪失生活樂趣 $350,000

(2) 特別損失的賠償 $39,246

(3) 家務助理支出償 $128,180

(4) 將來尋找工作的困難賠償 $18,069

(5) 將來護理($3,670 x 3 x 12)$132,120

被告人須就該意外負上全部法律責任,並由法庭評定總賠償額為 HK$649,546

疏忽索償案例: Megabox商場電梯口滑倒

案件編號: 高等法院HCPI xxx / 2015

徐女士於 2012 年 8 月 31 日, 在九龍灣宏照道 38 號企業廣場五期 MegaBox 商場 (下稱「MegaBox」) 地面升降機大堂滑倒受傷, 於是展開本訴訟向各名被告人追討賠償。

原告人職業: 原告人受僱於一間在MegaBox七樓 3 號的店舖 (下稱「該店舖」) 的員工, 負責該店舖的健康產品零售生意

原告人傷勢: 在發生該意外後, 徐女士先到聯合醫院的急症室接受治療。她聲稱她的頭、頸、背部、左手肘、雙膝及右邊髖部都有痛楚。醫生給她病假紙後, 她便離開醫院, 不須要留院。在 2012 年 9 月 4 日, 徐女士到李基紀念醫局普通科門診診所處理她的頸痛、頭痛、右邊髖部和雙膝的痛楚。徐女士聲稱她各部位的痛楚並沒有減輕。於是她轉向不同的跌打醫館求助。

在 2012 年 9 月 26 日, 徐女士返回聯合醫院急症室, 再被送往內科病房留院直至 2012 年 10 月 6 日, 並被轉介到骨科處理她的傷勢。

在 2013 年 2 月, 徐女士做了脊椎的磁力共振, 證實她的 C5/6 椎間盤突出。

由 2012 年 12 月直至 2013 年 8 月, 徐女士接受了聯合醫院骨科的轉介, 到物理治療部接受一共 34 次的物理治療。

到了 2013 年  1月, 徐女士開始在聯合醫院的職業治療部進行職業治療。

徐女士在 2013 年 6 月中到國內的武警廣東邊防總隊醫院看了第二次磁力共振檢查, 發現她的椎間盤問題加劇, 另外, 她的腰椎 L3/4 至 L5/S1 則椎間盤變性和突出。

在 2014 年, 徐女士到了不同政府診所處理她的身體各部位的痛楚, 包括聯合醫院的痛症科。直至現在, 徐女士聲稱她仍然受到頭痛及頸痛的困擾。

另一方面, 徐女士在聯合醫院住院期間開始情緒低落, 她被轉介到臨床心理學部門, 並於 2012 年 10 月 2 日接受診斷。她聲稱因意外受傷心情煩躁、情緒低落、容易發怒、無助和失眠。她又聲稱直至現在記憶力變差, 甚至有認知障礙, 就是連日常生活溝通和理解、表達都有問題。她現在有到青山醫院的精神科求診。

審訊結果: 控辯雙方未能就責任 (Liability) 達成共識, 經審訊後法庭作出以下事實裁決:

(1) 在關鍵時刻, 涉事升降機大堂光線充足, 並非如徐女士所指, 燈光不足。

(2) 徐女士從商場通道到達該升降機大堂, 左手攜着一個紙袋。當她經過升降機甲, 她便望了升降機甲一下, 卻見升降機乙的門打開, 有一名女士正步出升降機乙, 正向她的方向左轉往商場通道去。徐女士便打算加速,繞過該名女士,走入升降機乙。

(3) 於是, 徐女士的左腳先踏向該名女士的右邊, 以騰出空間, 好讓自己可以避開她。

(4) 然而, 當她的左腳甫一觸及地面, 便向左邊滑出去, 令她完全失去平衡, 整個人向升降機乙及升降機丙之間的牆壁衝過去, 雙膝首先落地, 她的雙手撐着牆壁, 卸卻一些衝力, 她的頭部差一點點便碰到牆壁。她繼而滾向升降機丙方向, 最終整個人摔倒在地上, 背部著地。

(5) 徐女士馬上站起來, 先按升降機乙的按鈕一下, 再檢視自己的左腳, 便往商場通道走過去, 離開升降機大堂。

項目賠償額 (HKD)

(1) 疼痛、痛苦及喪失生活樂趣 $250,000

(2) 審前收入損失(包括強積金)損失 $76,801

(2) 審訊前的專項損害賠償支出 $32,827

總計 $ 359,628

*考慮到徐女士所須要負責的 10% 共分疏忽責任,三名被告人須要負責的賠償金額是:HK$359,628 x 90% = HK$323,66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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