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意外和解須知
交通意外和解須知
本港多數交通意外中, 每部損毀車輛的維修費用通常不多於 $15,000, 所以如果只是不涉及人命傷亡的輕微交通意外, 亦無政府或者第三者財物損毀 (例如只是車輛輕微碰撞或刮花), 你的確可以考慮進行和解, 直接與涉及事故的另一方商討並尋求小額的賠款。
車禍自行和解的風險
在講解車主 「私了」 和解的步驟之前, 你應先了解自行和解可能涉及的風險。
假如你沒有通知汽車保險公司介入協助處理事故, 而對方在稍後時間進一步追討其他方面的損失 (例如就人身損傷索償),保險公司就有權拒絕索償申請。
你的過失導致意外
涉事雙方司機自行商定協議解決小額的賠償, 情況十分普遍。這種處理方式可以免除對方 (或者你的) 保險公司介入事故, 不過你可能須要負責自己座駕的修理費, 同時亦要賠償對方車輛的維修費用。
但承上所述, 以這種方式處理交通意外存在相當大的風險。由於你的過失引致交通意外, 第三方有機會繼續要求額外的賠償, 尤其是涉及人身傷害的索償。
假如你依然決定私下解決, 不需要保險公司介入事件, 你應當要求對方簽訂具有法律約束力的聲明, 說明對方願意放棄就該宗意外追討賠償的所有權利, 而該事故的責任亦經已 「完整及正式地」 解決。
對方的過失導致意外
如果意外是第三方的過失造成, 而牽涉賠償金額不高, 雙方司機通常都願意儘快解決事件, 賠償了事。
即使不是你的過失釀成意外, 你也應該要求對方簽訂責任聲明書, 以免對方繼續向你追討賠償。
如果只是輕微碰撞, 私下賠償確實是簡單有效, 省去日後可能出現冗長的申索追討過程。
如果無法和解, 則需判斷事故過失責任
如果車禍雙方無法達成共識, 或者涉及大額保險賠償 (超過 $15,000), 就須要警方作為獨立第三者調查, 決定哪一方須為事故負責。
希望索償一方要先要求警方落案正式調查。警方完成調查後, 大多數個案都會向其中一方提出起訴。除非事故中有人嚴重違反交通規則, 否則一般來說都只會控以 「不小心駕駛」 這類相對較輕微的控罪。警方會按照意外情況起訴涉及交通意外的人士, 並交由法庭判決, 決定意外責任誰屬。
法庭有正式判決後, 索償一方可聯絡對方要求賠償, 讓對方司機自行聯絡其保險公司處理。一般來說, 由交通意外發生日起計到法庭作出判決, 需時可能長達 6 至 9 個月。然而, 若事故中沒有人被判定需負上責任, 索償程序就可能會被影響。
哪些保險可能賠償交通意外?
汽車保險
香港法例規定任何在道路上行駛的車輛都必須購備汽車保險, 保障所有道路使用者, 當中又分為 「三保」 及 「全保」 。第三者責任保險賠償意外中第三者的財產損毀及人身傷亡, 但不包括投保人的座駕。而全保除了保障第三方之外, 還可以為投保人的座駕帶來充份保障。
意外保險
在一般與其他汽車的碰撞的情況下, 如果是另一位司機導致車禍, 你固然可以向對方及對方的汽車保險公司要求賠償你的醫藥費。
然而, 如果車禍是你造成的、或者是你自己撞到物件炒車、又或是對方撞車後不顧而去, 你就無法向第三者的汽車保險索取賠償。
而你所購買的汽車保險不會就你的個人人身傷亡作賠償, 這個時候個人意外保險就尤關重要了。
要索償意外保險, 當事人須向保險公司提交意外相關資料, 包括涉事車牌號碼、意外發生經過、位置、目擊證人或受傷人士資料、司機的香港身份證及駕駛執照副本、乘客資料、車輛登記文件副本、相關相片等。如果已報警, 司機亦要提供警方口供副本、警方案件編號、 「呼氣測試報告」 和 「擬控告通知書」 。
自願醫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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