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訴訟: 滑倒受傷
若不幸在商場,酒樓餐廳或其他場所滑倒受傷, 應如何處理?
根據香港現行法律,包括香港法例《佔用人法律責任條例》以及普通法下的「疏忽」法律原則,場地的佔用人對所有訪客均負有同樣責任,必須採取合理謹慎的措施,確保訪客在使用該處所時是合理地安全。
要成功索償,舉證的責任在傷者, 傷者必須證明是該場所/管理公司一方疏忽,導致意外發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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蒐集現場的證據,例如拍照,保留目擊證人的聯絡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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盡快接受醫生診治及治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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與我們會面,了解索償程序並由律師代表索取醫療報告或其他相關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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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律師撰寫律師信予場所的佔用人 (例如商場管理公司,及持有的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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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對方承認責任,由律師與場所的佔用人或其場地保險公司進行一輪或多輪談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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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對方不承認責任,或就賠償金額未能達成共識,考慮入稟法院索償
在一般涉疏忽而導致的意外案件中, 申索人可追討的損失包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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痛楚、痛苦及喪失生活樂趣的損失 (PSL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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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入及將來工作能力的損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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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別賠償 (Special Damages, 即醫療費、補品費、交通費等)
PSLA 賠償目的是補償傷者因被告人的疏忽而承受的身心痛苦及生活損失, 視乎傷勢的嚴重性, 賠償額可由幾千到逾百萬不等。
法庭一般會依據以下因素考慮 PSLA 賠償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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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索人的年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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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索人因受傷所承受身體上及精神上的痛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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傷勢的嚴重程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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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受手術及治療的次數及種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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儀表或外貌創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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過往類似案例等
就 PSLA 的級別的起點, 香港的 “地標式案例” 是高等法院上訴庭在上世紀 80 年代的案例, 法庭將 PSLA 的賠償項目以四個受傷程度劃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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嚴重損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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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大損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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嚴重失去能力損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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災難級損傷
過往PSLA賠償案例可參考: hkclaim PSLA 賠償
若評估賠償金額及衡量相關風險後, 如欲申索的賠償金額高於港幣 3,000,000 元, 就必須於高等法院原訟法庭展開法律行動;
申索金額低於港幣 3,000,000 元的案件由區域法院處理;
小額錢債審裁處則處理申索金額低於港幣 75,000 元的案件。
根據實務指示 18.1, 在正式入稟法庭開展民事索償前, 必須先以規定的書信形式向疏忽司機 / 車主 / 第三保發出申索信。
如果對方在發信後一個月內作出有建設的回覆, 雙方須在隨後的 3 個月期間進行建設性的溝通, 及互相披露關乎法律責任及賠償額問題的資料和文件。如果對方沒有在發信後 1 個月回覆或在回覆後 3 個月仍未能就案件達成和解, 申索人則可正式入稟法庭開展申索程序。
在正式開展法庭程序前, 申索人都應該對賠償金額進行評估, 以了解自己的勝算及適合入稟哪個法庭, 由於賠償金額評估牽涉複雜的法律知識, 建議向律師進行諮詢以準確地評估潛在風險及清楚有關的法定程序。
如需要進行民事訴訟, 請與我們諮詢, 以便了解清楚有關風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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