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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訴訟: 詳細資料三

誹謗 訴訟 名譽 損毀 商譽

怎樣會構成誹謗

 

任何人透過書寫、口述或行為舉動去發佈一些誹謗性言論或事情, 而該項事情針對另一個人或一間機構, 該發布人便可能要就誹謗負上法律責任。概括而言, 誹謗分為兩類: 一類是永久形式誹謗, 即以書寫或其他永久性方式, 去發布誹謗性事情; 而另一類是短暫形式誹謗, 即以口述或其他短暫性方式, 去發布誹謗性事情。

 

(根據誹謗法, 「發佈」的意思不只限於印製及發行書籍 / 報紙 / 雜誌。「發布」一般是指「以任何方式讓另一個人或公眾知道有關事情」。閣下可在第三部分 ─ 向其他人傳達誹謗性事情, 找到更詳盡的解釋。)

 

以下是構成誹謗的要素:

 

  1. 有關事情具有誹謗意思;

  2. 該事情已向第三者傳達; 及

  3. 該事情是針對某個人 (或公司)。

永久形式誹謗和短暫形式誹謗的另一個主要分別, 是永久形式誹謗本身即可予以訴訟 (即可以假定原告人已蒙受一定程度的損害); 至於短暫形式誹謗, 原告人便需要證明自己蒙受甚麼損害, 除非有關陳述聲稱原告人:

  1. 曾干犯可被判監禁的刑事罪行;

  2. 現時患有傳染病;

  3. 不貞節或曾與任何婦女通姦; 或

  4. 不勝任或不適合從事任何職位、專業、貿易生意或行業。

如果有關事件被證實為永久形式誹謗, 或被證實是屬於短暫形式誹謗 (但誹謗內容是關於以上四項的任何一項), 原告人便毋須向法庭提出證據, 以證明自己蒙受了甚麼損害 (但當法庭評估賠償數額時, 原告人仍可提出相關證據)。

誹謗不是刑事罪行, 但受影響的人 (被羞辱或被取笑的人) 可以向做錯事的人, 提出民事訴訟, 向他們要求賠償。

如需要進行民事訴訟, 請與我們諮詢, 以便了解清楚有關風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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