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療事故索償
醫療疏忽的賠償計算方式
受害人可向疏忽的有關醫生、醫護人員和醫院索取賠償, 但受害人須負上舉證的責任, 而舉證必須是明確及合理的。賠償主要包括了以下各項:
非致命事故的索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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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經濟損失例如: 肉體上和精神上受苦及喪失生活趣味。法庭會參考與案件情況相近的案例, 以作為賠償額的指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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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損失例如: 醫院費、交通費、照顧和看護費、所需的復康儀器費用、補品費用、過去的收入損失、將來的收入損失、賠償額的利息及申索人的訟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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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索人的訟費。
醫療事故的定義
在病人接受治療期間, 醫護人員因失誤﹑出錯或提供的服務低於專業水平而導致病人受傷或死亡, 即是醫療疏忽, 病人或死者家屬亦可向醫護人員提出民事索償。舉例說: 醫生誤診而令到病人未能及時獲得適當治療﹑醫生錯誤處方藥物令病人情況惡化等等。
醫療疏忽索償時限
醫療疏忽案件與一般個人傷亡案件一樣, 索償時限為三年。三年時限是由醫療疏忽的事件發生當日開始計算, 或由受害人知悉醫療疏忽當日開始計算, 以較後日期為準。如受害人未夠 18 歲, 三年的申索時限會由他 / 她已滿 18 歲當日才開始計算。如三年的索償時限已過, 只要法庭接納受害人的解釋, 法庭可行使酌情權, 免除三年的索償時限。
公立醫院去年第四季錄12宗醫療事故
公立醫院持續發生醫療事故, 去年第四季錄 12 宗醫療事故, 按季急增 3 倍, 包括再有病人術後被遺留醫療物料於體內, 亦持續有醫生左右不分, 錯為病人右眼激光治療等; 同期亦接獲 31 宗重要風險事件, 同樣有放射治療師未有核對清楚病人資料, 錯為另一病人作治療。過去 5 年發生 178 宗醫療事故, 大部分事故涉手術或介入程序後遺留工具或醫療物料在病人體內事件。病人可能須再接受麻醉, 或「捱多一刀」取出外物, 坦言相關情況不理想。
法例規定醫護人員, 包括醫生、護士或醫院的工作人員, 對病人都應負起看顧責任, 而工作的準則要求是必須達致合理水平。 疏忽的意思常被解作為: “沒有做到應做的, 或做了不應做的”。因此, 假若醫護人員沒有做到應做的, 或做了不應做的, 而所提供的醫療服務又未能達致合理的醫護執業水平, 因而導致病人受傷或死亡, 便會視為對病人缺乏看顧責任, 已可視為醫療疏忽。例子: 醫生左右不分, 開腦時竟搞錯左右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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