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 第200章《刑事罪行條例》 第160(1)條 ,任何人如在建築物的共用部份遊蕩,意圖干犯可被逮捕的罪行,可處罰款10,000元和監禁六個月。
《刑事罪行條例》 第160(2)條 指出,任何人如在建築物的共用部份遊蕩,妨礙他人使用該地方,亦屬違法,最高可被判監六個月。 第160(3)條 則指明,如在建築物的共用部份遊蕩,導致他人合理地擔心自身安全和利益,則屬犯法,一經定罪可被判監兩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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